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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老驴”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一则典型案例,2021年8月,资深“驴友”老陈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场“某岭古道”户外徒步活动,当天其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登山时,老陈一开始与队伍同行,后因觉得大部队行进速度较慢,15时左右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两小时后,导游发现老陈失联,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老陈。B站视频代发
B站视频代发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B站视频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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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B站视频代发》